(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曾丽萍与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萍,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曾丽萍。被执行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同馨花园1栋3单元8层701室。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103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