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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中环物业服务中心与深圳市开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中环物业服务中心,深圳市开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5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中环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伟东。被执行人深圳市开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朝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中环物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开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开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返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9370.6元;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开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10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