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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立上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荣树与董超、十堰巿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超,董荣树,十堰巿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超,十堰巿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荣树。原审被告十堰巿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巿茅箭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董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雅芳。上诉人董超与被上诉人董荣树、原审被告十堰巿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驳回董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董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董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湖北省武汉巿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董荣树、原审被告十堰巿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陈雅芳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十堰巿东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董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远红代理审判员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书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