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张昆、付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张昆,付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号。负责人林玉忠,行长。被执行人张昆。被执行人付佳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昆、付佳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2月15日履行了(2014)平商初字第1544好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因债务的履行而消灭,其申请执行的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