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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梁多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多升,绰号大鸭,男,1986年4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集县梁村镇。2013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进行讯问,2014年8月2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2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多升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多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梁多升窜到怀集县怀城镇燕城酒店楼下,盗走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YMTJAA67CA710680,发动机号码:12550192)。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总价为人民币7097元。2、2014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梁多升窜到怀集县怀城镇工业大道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前,盗走李某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3K03385,车辆识别代码:LWBTCJ50XD1051918)。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鉴定总价为人民币8341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梁多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多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多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多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多升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多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多升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梁多升窜到怀集县怀城镇燕城酒店楼下,用随身携带的六角套筒等工具盗走失主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车架号码:LYMTJAA67CA710680,发动机号码:12550192)。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多升的岳母家提取并扣押了涉案的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97元。2014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将涉案的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发还给失主陈某。2、2014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梁多升窜到怀集县怀城镇工业大道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六角套筒等工具盗走失主李某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架号码:LWBTCJ50XD1051918,发动机号码:13K03385)。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41元。201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多升抓获归案,并提取扣押涉案的本田牌女装摩托车。2014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将涉案的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发还给失主李某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陈某、李某娇的陈述,证人莫某珍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摩托车的行驶证、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查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梁多升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怀价鉴(2014)G-131、1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多升的经过,被告人梁多升的人口信息,被告人梁多升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多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多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梁多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多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梁多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多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何健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