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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晏发君与黄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发君,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晏发君,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4日,住某地。���执行人黄敏,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日,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晏发君申请执行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敏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被执行人黄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敏在银行的存款33330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