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丽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丽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67号罪犯杨丽苗,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了(2012)运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丽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丽苗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识到由于自己的性格缺陷,不理智毁了自己的家庭,真诚认罪悔罪,提高服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5.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掌握生产技术,保质保量的完成了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丽苗的刑期从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1日、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丽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丽苗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