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陆仁贵诉赵政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陆仁贵,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赵政,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三终字第00304号,向被执行人赵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政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政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