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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50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武秉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