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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仕芬,陈时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孙仕芬,女,38岁。被告陈时友,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仕芬诉被告陈时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仕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羊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