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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张铁壁与齐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壁,齐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壁,农民,被执行人齐开亮(齐章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齐开亮所有的位于长果庄村的厂房四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松贺代理审判员  宋向飞代理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