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蔡清山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0529号罪犯蔡清山。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正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2日减刑一年九个��,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11月13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清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清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清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