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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陈,梁发军,王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许陈,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梁发军。被执行人:王翠平。申请执行人许陈与被执行人梁发军、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发军、梁翠平银行存款7021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4)肥东执字第01268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许陈,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朝阳路621号2栋305室,身份证号340304195802110213。被执行人:梁发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赵岗村梁下组,340123197502202594。被执行人:王翠平,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0123197505267705。申请执行人许陈与被执行人梁发军、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发军、梁翠平银行存款7021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崔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