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与天津荣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天津荣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0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负责人齐俊起。委托代理人陈万陆。被执行人天津荣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友。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荣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33943.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837元,执行费778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荣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3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代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