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曹执字第9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法成与王亮让、王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法成,王亮让,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曹执字第936-2号申请执行人:苏法成,农民。被执行人:王亮让,农民。被执行人:王辉(又名王朋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曹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亮让、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亮让、王辉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辉(又名王朋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