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犯聚众斗殴罪,2005年6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8月8日、2014年10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4日由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以400元的价格从“伟伟”(详情不清)手里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和(片剂)2粒。当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玉泉宾馆”大厅门口,将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已行政处罚)吸食,非法获利200元。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罗某在益阳市隔离戒毒所主动向民警交待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关于上线“伟伟”的说明;被告人罗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