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名习、王菊娥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名习,王菊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杨名习。被执行人王菊娥。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监计生征字第3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名习、王菊娥的(2013)监计生征字第3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杨名习、王菊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0124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52元由被执行人杨名习、王菊娥负担。审 判 长 杨永贵审 判 员 胡先莉人民陪审员 张为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然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