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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仁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仁,陈兆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张春仁,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兆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仁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仁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仁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佳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