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仁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仁,陈兆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张春仁,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兆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仁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仁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仁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佳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