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戴某、卞某甲与卞某乙、卞某丙、卞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卞某甲,卞某乙,卞某丙,卞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戴某。原告卞某甲,(已去世)。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炳生,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某乙,退休在家。被告卞某丙,无业。被告卞某丁,下岗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卞某甲诉被告卞某乙、卞某丙、卞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卞某甲去世,原告戴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戴某减半负担40元。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单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