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与张志德、吴珍华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吴珍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61号原告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被告张志德。被告吴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德、吴珍华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德、吴珍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志德、吴珍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6元,减半收取计4908元,由原告浙江电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