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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执民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新升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新升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执民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新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良。被执行人: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怡景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厂房、附属物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8327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为6853.38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按现状处置,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0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诸暨)苏博文sf(2014)第040号土地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