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进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进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从训,该公司法律顾问。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隆玉,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李进林,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进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宏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