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刘建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负责人李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建农,男,1954年3月9日,汉族,住沅江市共华镇文卫路7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刘建农保证合同纠纷(2013)沅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沅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