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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某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某初字第1528号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某,山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女,****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某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