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某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某初字第1528号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某,山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女,****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某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