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瓮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蒙锡祥申请执行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的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瓮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蒙锡祥,男,1967年9月30日生,水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城关镇中和村。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现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岚峰,系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飞,男,1989年9月17日生,贵州省凤岗县人,现住瓮安县华福世家。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黔南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应当支付被告蒙锡祥工伤保险待遇款二十六万四千九百七十一元七角六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承担。”因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2014年10月29日,蒙锡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已被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收购,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系贵州源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蒙锡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差欠申请人蒙锡祥工伤赔偿款264971.76元,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代贵州省瓮安县宏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宏福煤矿于2015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本案执行费3874.58元,由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承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黔南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周华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饶成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