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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催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国本实业有限公司、陈烈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国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民催字第73号申请人:浙江国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烈。申请人浙江国本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825447,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日,出票人为浙江莱卡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长乐新鑫达针纺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国本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浙江国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