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细毛诉李中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毛,李中球,黎干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刘细毛,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中球,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黎干良,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细毛诉被告李中球、黎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细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细毛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刘细毛承担。审 判 长 向兴礼审 判 员 黄斯琴人民陪审员 任国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