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郭伟与王丽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王某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按照标的额146000元对被告王某君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锦生活区39号楼306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郭某申请标的额146000元,查封被告王某君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锦生活区39号楼306室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马 玥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