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秀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查渠生、陶琴慧、刘忠等49人与嘉兴荣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渠生、陶琴慧、刘忠等,嘉兴荣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秀保字第6-1号申请人:查渠生、陶琴慧、刘忠等49人。被申请人:嘉兴荣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叶芹。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查渠生、陶琴慧、刘忠等49人与被申请人嘉兴荣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述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嘉兴荣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查渠生、陶琴慧、刘忠等49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查渠生、陶琴慧、刘忠等49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嘉兴荣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嘉兴荣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清单另附)。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曹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