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杭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许学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学勇,杭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学勇。委托代理人:王钦,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聪,执行���事。委托代理人:史建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学勇与被上诉人杭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学勇上诉称:雅戈尔公司以许学勇未付购房尾款为由起诉要求许学勇支付购房尾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实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系双务合同,许学勇以雅戈尔公司拟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为由在合理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合同,若许学勇的请求成立,则雅戈尔公司的继续履行之诉自然不能成立。许学勇的反诉请求足以抵销、排斥或者吞并雅戈尔公司的本诉请求,一审法院应予以受理一并审理。原审法院对许��勇提起的反诉,不予受理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许学勇的反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权应该予以保护。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提起反诉应当具备当事人、管辖、时间、目的和牵连性等条件。本案提出反诉的许学勇是本诉的被告,符合当事人条件;原审法院对反诉案件有管辖权,符合管辖条件;许学勇提起反诉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符合时间条件;许学勇的反诉要求能够吞并、抵销、排除本诉中雅戈尔公司的本诉请求,符合目的条件;许学勇的反诉请求与雅戈尔公司的本诉请求均是基于同一房屋买卖关系,与本诉有牵连,符合牵连性条件。故,原审法院应受理许学勇的反诉。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许学勇的反诉请求可能涉及第���方为由对其反诉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裁定。二、许学勇的反诉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梦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