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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曲少鹏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少鹏,穆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曲少鹏。被执行人:穆冠琼。曲少鹏与穆冠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穆冠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曲少鹏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