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7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蒲利锋、马国军与马国军、茹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利锋,马国军,茹彪,茹宝山,蒙成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719-2号原告蒲利锋。委托代理人寇君红、蒲盼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军。被告茹彪。被告茹宝山。被告蒙成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利锋与被告马国军、茹彪、茹宝山、蒙成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起诉时所提交的诉状写明是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故该案我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利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光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