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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俊岩与陈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岩,陈增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330号原告:王俊岩,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陈增贞,男,194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南午村镇田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岩与被告陈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岩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王俊岩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华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