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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性别:××,××族,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张尔庄村人,现住。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刑诉字(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伪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宋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未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冒用张某乙的名字,编造假身份证号,为张某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当事人郭某作证。2014年5月14日张某甲到邢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冒用他人姓名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未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冒用张某乙的名字,编造假身份证号,到公安机关为张某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当事人郭某作证。2014年5月14日张某甲到邢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张某丙向本院提交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甲法律责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其在家休息,中午喝了点酒,其姨夫李某乙给其打电话让其过去一下,其过去在一个饭店有三个人在场,有郭某、李某乙,还有一个好像叫老运。李某乙说郭某在西黄村被打了,受屈了,还让其看了一些案件的材料,是郭某拿的,其看了之后确实是这个事,确实被打了,因为不是在自己村,没有人给作证,他们提出让其去派出所作个证,其当时喝了酒,就答应了,当天下午就去西黄村派出所作了证,录了笔录,签了张某乙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是其哥哥的身份证号改了后两位数,随便留个号码就走了。案发时其没有在现场。作假证主要是出于哥们义气,没有收取好处。2、证人郭某证言,其在2009年3月份被张某丙打了,但当时只有一个证人,派出所说要找两个证人才能处理,一直没有处理。2013年其想找个证人,就找贾某一起吃饭,问贾某能不能给其作证,贾某称他是本地人双方都认识不能作证,其就让贾某给其找个证人,贾某就打电话找李某乙过来,跟李某乙说了这件事后,李某乙打电话把他的亲戚张某甲找来,其和贾某、李某乙一起给张某甲说了这件事,张某甲说看在他姨夫李某乙的面子上可以帮忙。第二天其和李某乙、张某甲、贾某又在贾某家说了这件事,下午其就拉着张某甲去派出所作证了。这件事其没有给张某甲、贾某和李某乙好处。3、证人李某乙证言,2013年的一天,贾某给其打电话说郭某被打了,村里没人给作证,他又是当地人没法作证,问其能不能作个证,其说其同双方都认识,其也不能作证,贾某就说能不能找个不是本地的人去给郭某作证,其就到了公园东街和兴达路之间的斜街的一个饭店,郭某和贾某在那里吃饭。郭某对其讲了怎么被打的,郭某和贾某说让其找个证人作证,也不用在现场,教他怎么说就行,其打电话把其外甥女女婿张某甲找来,张某甲来了之后他们三人对其说了这件事,郭某还拿出法医鉴定书,张某甲的意思是可以考虑。第二天其和张某甲、郭某一起到了贾某家,又在贾某家说了这件事,郭某说不白帮忙,可给5千元钱报酬。张某甲说他干这个事是看着他姨夫的面子,不图钱。后来郭某没有给张某甲钱。4、证人贾某证言,2013年的一天,郭某来到其家里说他被打的事,想让其给他作证,其说其没有在场没法作证,郭某说找个证人去作证,也不用在场,教他怎么说就行了,其就找了李某乙,李某乙后来找了张某甲。李某乙说不能白作证,最后不是说的3千元就是2千元,给钱的时候其没有在跟前。郭某把被打过程向年轻人讲了一边,把法医鉴定让年轻人看了,后来年轻人到派出所作了证。5、张某甲冒充张战军的名字到西黄村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及虚报的身份证号码人的基本信息,证实当时张某甲冒用张某乙的名字和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到西黄村派出所作为证,同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吻合。6、办案说明证实,贾某、李某乙、郭某另案处理。7、到案证明,张某甲于2014年5月14日到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投案自首。8、张某丙向本院提交的谅解书,证实张某丙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9、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在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向公安机关作证,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悔罪,有关当事人不再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予以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郝春祥代理审判员  牛 菲人民陪审员  刘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美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