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梁冰澄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冰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03号罪犯梁冰澄,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甬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冰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09年5月18日以(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冰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冰澄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冰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冰澄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