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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宗清申请执行柴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清,柴柏林,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清,男。被执行人柴柏林,男。第三人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16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第三人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银行存款148800.00元。现因第三人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银行存款148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琦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