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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万三会、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勇,万三会,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72号-1原告:刘智勇,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万三会,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周大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勇诉被告万三会、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万三会、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万三会、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