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余某,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称已与被告和好,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财产分割费30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