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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扎鲁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成诉被告姜海军、牟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成,姜海军,牟兰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扎鲁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王文成,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姜海军,男,50岁,汉族,扎鲁特旗养路段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牟兰芝,女,49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文成诉被告姜海军、牟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达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海军、牟兰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成诉称,1995年1月16日,被告姜海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当时约定两个月内偿还借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7080元,计12080元(5000元×0.006元×236月(1995年4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姜海军、牟兰芝未作答辩。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举了欠据一枚。欲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认证为,该证据能够证明1995年1月16日被告姜海军向原告借款5000元,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16日,被告姜海军向原告王文成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内容为“人民币伍仟元整,姜海军,1995年1月16日”的欠据。此款被告姜海军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姜海军向原告王文成借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姜海军应当原告催要借款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姜海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因此按月利率0.006元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未能举出证据证明约定还款时间,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系夫妻,应共同偿还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家庭生活所用,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姜海军、牟兰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姜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文成借款本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姜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