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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陆杰波诉长沙市雨花区夜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长沙市雨花区夜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陆某某,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址湖南省汨罗市,系原汨罗市某某家具厂业主。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夜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菱紫。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与井湾子交汇正东南角金领家族A片N单元1603房。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夜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夜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夜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娅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