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于晓艳与鲍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艳,鲍云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15号原告于晓艳,女。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云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艳诉被告鲍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29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吴学刚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