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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于晓艳与鲍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艳,鲍云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15号原告于晓艳,女。委托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云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艳诉被告鲍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29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吴学刚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