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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海红与张雅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红,张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陈海红,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张雅,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红与被告张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红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红负担。审判员  张南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建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