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海红与张雅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红,张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陈海红,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张雅,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红与被告张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红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红负担。审判员 张南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建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