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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肖×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times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曾用名肖×,男,汉族。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肖×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撤回上诉。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邹 戈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蒙 迪附:本裁定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