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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泸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符兴义与符代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兴义,符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泸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符兴义。被执行人符代红。符兴义与符代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泸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泸民初字第7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谢兴武人民陪审员  徐助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