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海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平法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平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城,男。2013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于2014年12月19日从服刑地押回,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科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城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海城因所驾驶的车辆在平远县县城附近发生故障而无法启动,便到平远县县城内闲逛。当天中午,王海城来到县城羊子甸河唇被害人冯某燕的自建房门口,看见未关门的车库内停有一辆黑色比亚迪汽车(号牌粤MDF9**,丰田标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72元),便乘无人之机进入住宅,在一楼大厅的鞋柜内找到车钥匙,王海城启动该车后驾驶该车回到蕉岭县南礤镇插峰村住家。一个星期后,王海城将已拆掉车牌的赃车以1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梅州市梅县区卖给江西省九江市人宋某明。2011年8月3日,王海城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逃,同月8日,赃车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的被害人冯某燕的陈述、证人宋某明、郑某梅等四人的证言、受案立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城入户盗窃,且有盗窃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仍有其他罪行未被判决,系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