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