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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衡水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衡水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人衡水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公告申请人衡水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1440218、出票人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焦作高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浦发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1年11月10日,到期日期2012年5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时连涛审判员  田晓丽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振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