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秦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03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务农。2009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4年5月2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抓获,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辛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8月26日凌晨零点左右,李喜(己判刑)驾车因让路与李某,赵某发生纠纷,后与车主王某丙在电话中发生吵骂,李喜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秦某及李建、张岩、赵金浩、张久、范柏、赵佳(以上六人均已判刑)来到孤庄村王某丙住处。李喜等人持斧头、砍刀等追赶、殴打王某丙,王某丙持三齿儿与李喜等人周旋,被告人秦某参与了对王某丙的辱骂并追赶王某丙。李喜等人并向躲进屋内的王某丙投掷砖头等物,将王某丙住处玻璃,冰箱等物品砸坏。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门窗玻璃、立撑、冰箱、冰柜开扇、铝盆价值414元。2012年11月25日王某丙对李喜等人表示谅解。2014年5月28日,行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石家庄市水上公园东门一饭店内将被告人秦某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示意图;证人李某、赵某、孙某、安某、王某甲、李树影、王某乙的证言;同案犯李喜、赵佳、张久、李建、赵金浩、张岩、范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到案经过;被告人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3)辛刑初字第00032号、(2014)辛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1)辛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李喜以李某、赵某不让路为由,强行拦截二人所驾车辆,并与车主王某丙发生口角辱骂。李喜遂纠集被告人秦某等人持械随意追打被害人王某丙,并任意损毁王某丙财物,价值414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寻衅滋事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1)辛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秦某宣告的缓刑。2、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1)辛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原审被告人秦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丙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零时许,他接到李某的电话,以为是出了事故。后来一个男子在电话里骂他,他没有理会。凌晨1点左右,他院子里来了车,挺热闹,一个人问他是不是王某丙,他说是。随后一个人拿刀砍了他一下,他拿农用的三齿儿和他们招架起来。这些人追着他打,一个人还拿类似是枪的东西,一个人还开车撞他,他躲开了。对方的人都进了院子把他堵在屋里,开始乱砍,砸坏了门子、玻璃、冰箱和其他一些东西。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示意图,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10时30分,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对孤庄村王某丙的住处进行勘查。现场为封闭院落,院内北侧有两排平房,东侧为生活区,屋内门窗玻璃损坏,冰箱门凹陷,院内一铝盆损坏。院内有钢珠二枚、塑料珠一枚。侦查机关对损坏物品进行拍照,对钢珠、塑料珠予以提取。3、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他和赵某开大货车走到南小陈村东,一辆轿车想上307国道,他示意小轿车等一下。后来小轿车把他的车拦停,对方说是李喜,他说是孤庄王某丙的车,李喜打电话说要打王某丙。4、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他和李某开车回南小陈,一辆轿车想上307国道,他们示意小轿车等一下。小轿车把他们拦停,那人说是李喜,他们说这是王某丙的车,听见李喜打电话说要打王某丙。5、证人孙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李喜说王某丙的大货车差点碰了自己的车。李喜打电话说上孤庄,他叫上安某一块去了孤庄村。见一辆车上下来二个男的,一个高个拿着斧子砍了王某丙背部一下,王某丙拿三齿儿追李喜,高个又拿一只枪朝王某丙开,也不见冒火。他和安某往回走时,听到有砸玻璃的声音。6、证人安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听见李喜在电话里骂,说拿上家伙上孤庄。他和孙某到了孤庄村一个停车场,见李喜和一个人说话,从一辆吉普车上下来一个高个男的,拿小片斧砍了一个人背部,被砍的人拿三齿儿招架,高个拿了一只枪朝那人开,没见打着人。他们就往回走,过来一辆车停在院外,他和孙某就走了。7、证人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他家院内进来十来个小伙子,有拿刀的,还有一个拿枪的。一辆车撞王某丙,王某丙拿三齿冲那车来了一下,就跑到屋子里。那伙人就往屋子里投砖头,将门玻璃砸碎了,还砸坏了冰箱和冰柜。8、证人李树影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一群人有拿刀的、拿棍子的,还有一个拿枪的,进了她家院子,拿棍子、砍刀打王某丙,还有人开车撞王某丙。这时又进来几个人,听见北屋里有砸玻璃的声音。后来看到屋里玻璃被砸坏了,冰箱、冰柜也被砸坏了。9、证人王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李显打电话说李喜和王某丙叨叨了,让他去看看。他和李显一块去了王某丙的场子里,见王某丙窗户上玻璃碎了。10、同案犯李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5日晚23时左右,他开车和一辆大货车为让道发生矛盾。后来知道车主是王某丙,电话里和王某丙骂起来。他给赵佳打电话让通知人,他和赵佳、张久到了王某丙的场子。张久拿斧子砍了王某丙后背一下,他夺过张久的斧子,王某丙从屋子里拿出一个三齿儿冲过来,冲他和张久轮。王某丙说报警,他就开车撞王某丙,王某丙砸坏了他的车玻璃,他和赵佳等六、七个人拿砖头砸了王某丙家玻璃。11、同案犯赵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李喜打电话让去孤庄村。他拿着一把砍刀,张久拿东西拍了王某丙一下,王某丙就拿着三齿过来了,张久拿枪冲着王某丙瞄,王某丙就砸了李喜车的玻璃。接着李建、张岩他们就到了,人们就捡砖头砸王某丙家的玻璃。12、同案犯张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赵佳打电话过来,他和赵佳、李喜到了一个车队。他拿斧子砍了王某丙的后背一下,王某丙拿出了一个耙子,他去车里取了枪,冲王某丙打了几发塑料子弹。这时李建拿砍刀,赵浩、范柏、秦某赶过来,王某丙就跑回了屋里,他们就从地上捡砖头往屋里扔。13、同案犯李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赵佳打电话说李喜在孤庄村打架,他和秦某、赵金浩、范柏、张岩就开车去了。在孤庄一个场子里,李喜开车撞一个人,这人拿着三齿耙砸李喜的车。他拿刀下了车,秦某四个人也跟着下了车,那男的就跑回屋子里,他们就捡木头、砖头往屋子里扔,砸了人家的玻璃。14、同案犯赵金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他和张岩、秦某、李建、范柏在一块。李建接了一个电话,说到孤庄村去。到后看见王某丙拿着三齿乱舞,他就捡了一根棍子,向王某丙扔过去。李建拿一把砍刀、范柏拿一把砍刀,张久拿着一个斧子,他们就追王某丙,王某丙跑到屋子里,他们用棍子、砖头投王某丙家的玻璃。15、同案犯张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李建接了一个电话说去孤庄村。他和李建、赵金浩、秦某、范柏到了现场,看见李喜开着车向院子里冲过去,他们把那个人逼到屋里,就开始扔砖头砸人家的玻璃。16、同案犯范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凌晨,他和李建、秦某、赵金浩、张岩在一块。李建接到一个电话,说李喜那里有事让过去。他们到了孤庄村一个停车场,看到一个人正砸李喜的车,他们就下了车,那个人就回了屋子里。17、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5月28日下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石家庄市水上公园东门一饭店内将秦某抓获。18、被告人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和李建、范柏、张岩、赵金浩开车去了孤庄村王某丙的厂子。看见李喜正开车撞一个人,那个人见他们来了,就躲进了屋子里,人们就追,有人砸玻璃,有人往里投砖。19、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2012年8月26日王某丙家被砸坏玻璃、立撑、冰箱、冰柜开扇,价值414元。20、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不同男性照片混合排列,经李建辨认,李建辨认出了被告人秦某。21、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3)辛刑初字第00032号、(2014)辛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同案犯李喜、李建、赵金浩、张岩、张久、范柏、赵佳被定罪处刑的情况。22、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1)辛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羁押期间从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9月16日。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23、谅解书,主要内容:被害人王某丙对李喜等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喜等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24、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秦某出生于1990年6月2日,系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镇范家庄村人。以上证据经一审质证,二审核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追打被害人王某丙,并任意损毁王某丙财物,价值414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秦某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在量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秦某因犯故意毁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寻衅滋事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适用法律正确。秦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秦某称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未落实,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