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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郑金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郑金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代表人:周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郑金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