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练歌城职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4)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21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帝豪练歌城被告人李某、杭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鲁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王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王某右侧外踝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21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帝豪练歌城,被告人李某、杭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鲁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王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王某右侧外踝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龙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7月26日晚上,他和鲁某等朋友在帝豪练歌城唱歌,九点半左右他们唱完歌准备离开,他们和吧台女老板因付房间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几名青年过来,其中一名青年用拳头打了他右眼一拳,后来他们坐电梯到一楼,出门口在停车场的时候,他们和老板娘、服务员在理论账单的事情,那名打他眼部的青年推他,他也推那青年,他们扭打在一起,又一名服务生把他打倒在地,他站起来去找打他的那名服务生,他又被另一名服务生打倒,还踹他一脚,脚疼,他再没有站起来。打了几分钟,女老板拦着不让打,他们就散了,一会,警察来了,简单了解情况后叫救护车将他送到医院。2、证人苏某、孙某、鲁某的证言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一致。3、证人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晚上9点多,在帝豪练歌城401房间唱歌的客人离开时没有结账,他、邵某甲和这帮人因付房间费的问题发生争执,到一楼,他向那个50多岁的男子要钱,那个男子用手推他,一楼迎宾的高某过来拉他到旁边,对方一个40多岁的男子过来用手抱住他,他向后退倒在台阶上,他转身看见那个50多岁的男子躺在一楼的台阶下面。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晚上,他在豪练歌城门口迎宾,有几名客人下楼,邵某甲、杭某、李某也一起下楼,杭某、李某和对方客人因为房间费在吵架,客人中的一名又高又胖的中年男子和杭某推搡起来,他上前用拳头打了那名中年男子头部两拳,那名男子蹲坐在地上,但马上又站起来,追着打他,杭某、李某上前拉架,杭某拉另一名男子到一边,李某拉着那名又高又胖的中年男子,将其摔倒在地,那名中年男子再没站起来。5、证人邵某甲、邵某乙的证言与证人杭某、高某的证言一致。6、视听资料证实的情况与上述证据一致。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右侧外踝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的伤情属轻伤一级。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9、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案件由来及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28日主动到龙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丽丽人民陪审员 宋江明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冰玉 关注公众号“”